· 维权
关于撤销市监局不予立案决定及其采用用短信送达是否具备合法性的答辩意见(相关法条参考)
- 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给予原告答复的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涉案小区的物业没有与具备维保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义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安全管理义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法律责任:如果物业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使用登记证书,并且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相关的管理工作。
因此,如果物业没有与具备维保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能面临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使用登记证书,并且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禁止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其它补充意见
关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授权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提到,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这强调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这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其他文件不得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组织法》的原则之一是行政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授予,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公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表明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 这强调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随意作为。
这些法律规定和原则共同构成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具体法律依据,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令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正)
由于原告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找到,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可以采用短信回复的具体条款。因此,不能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法律授权,可以允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短信回复书面投诉。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四)**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梯维保合同作假的处理思路
原告怀疑被告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作假,并申请调取原件未果,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核心证据,原告需要积极主动,步步为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以下步骤基于第一性原理,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出发,逐步推进:
- 庭审中再次强调合同的疑点,并强烈要求调取原件:
明确指出合同存在的疑点:页码不一致、缺少甲方法人签字、乙方法人签字难以辨认、生效时间不一致等,并强调这些疑点足以构成对合同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再次申请法庭调取合同原件,并阐明调取原件的必要性:这是证明合同真伪的最直接证据,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请求法庭记录在案原告的申请及被告是否提供原件的情况。这为后续可能的申诉或上诉留下记录。 2. 如果法庭仍然不予调取,追问理由并要求记录在案:
即使法庭不批准,也要追问不批准的理由,并要求法庭将理由记录在案。这对于后续的救济程序至关重要。 缺乏合理解释的拒绝,本身就对程序的公正性构成损害。 3. 针对被告提供的复印件,质疑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由于原件未提供,复印件的证明力大大降低。原告可以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质疑,例如:质疑复印件的完整性、是否存在篡改的可能等。 可以申请对复印件进行鉴定,以确认其是否与“原件”一致(虽然没有原件比对,鉴定意义有限,但至少可以留下质疑的记录)。 4. 如果可能,尝试其他途径获取证据:
如果合同涉及特种设备,可以尝试联系负责电梯监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看能否获取相关的维保记录或合同备案信息。 如果被告是物业公司,可以尝试从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处获取维保合同的信息,佐证被告提供的合同的真伪。 5. 保留进一步救济的权利:
如果一审判决不利,并且认为法庭未依法调取证据影响了判决结果,可以在上诉时再次强调这一点,并提交相关证据。 可以考虑向上一级法院或检察院反映情况,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核心思路:
本案的核心在于合同的真伪,原告需要尽可能地证明被告提供的合同存在问题,并穷尽一切手段争取调取原件。即使最终未能调取原件,也要留下完整的质疑记录,为后续救济程序做准备。 切记,整个过程要保持理性、合法,避免情绪化,用证据和法律说话。
电梯何以坠落:调查报告还原云南弥勒致4死16伤电梯事故细节,8人被建议移送司法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2024-05-16 19:13 来源:澎湃新闻
调查报告中的示意图
5月16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了《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18日11时50分许,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佛城商都一期发生一起较大电梯坠落事故,造成 4人死亡、1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84.259万元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实质性维保、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检验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而导致的较大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轴承脱落引发的坠落
调查报告显示,电梯由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出厂日期:2015年1月23日。
经过查看事发过程监控视频还原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10月18日11:49:52电梯停靠四层,轿厢内有1名电梯司机;11:49:58,19名乘客陆续进入事故电梯,电梯司机按下一楼呼梯按钮,轿厢门关闭。11:50:31,电梯向下运行,11:50:43、11:50:44 发生连续两次抖动后,11:50:48 轿厢下坠至底坑。
根据报告,事故直接原因为:
事故电梯从上端站向下行驶过程中,对重反绳轮滚动轴承因疲劳剥落失效,出现卡死或卡紧现象,对重反绳轮把力矩传递到其轴上,使轴两侧止挡板各有一个螺栓剪切断裂,导致止挡板轴向定位失效;6根悬挂钢丝绳从对重反绳轮轴端(轿厢侧)与对重上横梁之间脱出并与对重分离,对重坠落底坑,轿厢失去对重牵引后坠落底坑。
轿厢距离一楼地坎约10m的高度附近以自由落体的方式加速坠落过程中,限速器下行机械动作失效,未能提拉安全钳,导致安全钳未动作,未能在轿厢下坠时制停轿厢,轿厢坠落底坑。
根据报告,事故间接原因为:
1.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事故电梯进行实质性维保。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管理体系不健全,事故电梯维保质量管理缺失;对电梯维保管理人员、维保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维保人员在对事故电梯进行年度维保时弄虚作假,没有到现场开展工作,未发现对重反绳轮轴承疲劳磨损的事故隐患;在对事故电梯进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时,没有对限速器进行润滑、清洁,造成限速器明显锈蚀和有大量灰尘,未发现限速器下行棘爪拉簧变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触发装置未安装等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消除,导致事故发生。
2.事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电梯安全责任制不健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履行对维保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职责,放任维保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开展定期自行检查不到位,导致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
3.电梯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对事故电梯开展定期检验。电梯检验机构对云南项目部电梯检验质量管控不到位,检验人员在实施事故电梯定期检验时,对电梯维保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判定失实,对部分检验项目未开展实质性检验,存在“使用资料”“限速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检验项目结论失实等问题,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严重失实,未能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经公安机关侦查和事故调查组调查,排除该事故系人为故意造成,也并非自然事故、技术事故。
报告提出处理建议: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当地政府向上级政府做检查
报告显示,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最后一次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
根据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报告认为8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如下:
1.赵永青,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销工程三中心维保部维保经理。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王前军,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3维保队队长,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议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成彪,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职工,被委派到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议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张艳梅,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胡耀清,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经理,安全部安全生产负责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肖旋,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主管,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建议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程耀星,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云南项目部负责人,电梯检验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建议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宋宏立,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电梯检验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建议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报告对12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李绥,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叶笑波,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毛文洁,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销工程三中心总监,兼任营销工程三中心维保部部长,是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质量控制系统的现场施工质量控制责任人。建议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黄子军,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技术质量部部长。建议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5.陈志蛟,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副经理。建议由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王冲,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工作人员。建议由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朱冉,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工作人员。建议由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8.邱富彬,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工作人员。建议由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夏平,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所有事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0.刘涛,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的批准和签发,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11.谢宇,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副部长、负责人。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2.王敬乾,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副部长、负责人,电梯检验责任师,检验报告审核人员,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报告对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1.上海爱登堡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电梯生产相应资质,并函请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同时,自吊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公司新的许可申请。
2.弥勒吉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3.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是事故电梯的定期检验机构,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建议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调查报告指出,鉴于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较大电梯坠落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建议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弥勒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弥勒市人民政府向红河州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红河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按照干管权限移交各级纪委监委调查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各级纪委监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