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疑问

开庭重点

案件背景:

小区开发商故意将小区拆分成三个区域(A,B,C)然后又分别进行两次前期物业招投标并签订了两份物业合同,(第一份是A区物业合同,第二份是B,C区物业合同)并且,前期物业费核准部门发改委只进行了一次前期物业收费核准,原告于是将负责审核该小区前期物业收费的发改委告上法庭。被告发改委只拿出一份2014年的前期合同以及通知北京总公司中标的通知书和长沙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该执照恰好证明该分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核准的审核义务。而且被告认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在进行前期物业申报时,未区分A、B、C区,涉案小区的规划图纸也未划分A、B、C区。因此其对前期物业审核的行为只需进行一次即可,然而,在另一个行政案件中,被告又拿出了A区以及B区和C区的的物业合同,这足以证明被告一开始就知道涉案小区是明确区分了A、B、C等区域。

疑点汇总:

  1. 涉案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中铁建北京总公司中标以后,却将该中标项目转让给其下属的中铁建长沙分公司,并让长沙分公司与招标人分别签订了A,B共两份前期物业合同,由于分公司无法人资格,合同里面的法人代表却是北京总公司的。并且签字的人也不是法人代表本人。

  2. A合同和B合同的签订时间分别是2014.6.16和2016.8.31,但前期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只进行了一次物业费核准,备注试行一年,时间是2016.4.17,然后发改委于2017.3.22又在2016年试行的物业核准表上重新核准了一次,但是没有加盖公章,另外请注意,B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开标时间是2016.4.22,

开庭询问环节:

  1. 要求法院认定发改委在本案中的陈述与另一行政案件中的证据相矛盾,构成虚假陈述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单位最高罚款100万元

  1. 要求发改委(法院)明确:a.涉案小区总共进行了几次前期物业招投标并签订了几次前期物业合同,b.分公司不是中标人,是否可以签订物业合同

  2. 要求发改委明确其做出的前期物业核准行为是针对哪一份合同,是否确认核准时间是2016.4.17?并让其解释为何在开标之前就能确认是涉案小区的物业中标,并且提前帮他核准物业费用

  3. 要求发改委明确,a.究竟是在其核准之前就检查中铁建长沙分公司提供的物业合同,还是核准之后再检查物业合同,b.质疑发改委为何在本案中隐瞒了A区及B、C区的分别合同,而在另一案件中却提供了这些合同

  4. 要求法院认定发改委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或请求法院判令发改委对B、C区重新进行前期物业收费核准。